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变卖名下房产 妻子诉求变卖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变卖名下房产 妻子诉求变卖无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7 09:56:40 阅读次数: 1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因丈夫生病花去家中积蓄,夫妻俩矛盾不断升级,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离婚诉讼未果,妻子还是离家在外居住。不久前,得知丈夫为治病竟将房产变卖并办理过户,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方先生相恋结婚。2005年底,夫妻俩在塘沽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产权登记人为方先生。2007年底,方先生查出患有胃癌,并为治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感情濒临破裂的边缘。后王女士起诉离婚,虽然离婚诉讼未果,王女士还是从2008年年底便离家在外居住。
  2009年4月,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方先生与被告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卖与刘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及钱款交付手续。不久前,获悉该房屋已被丈夫出售,王女士认为该涉诉房屋产权登记人虽为方先生一人,但该房屋系其两人婚后购买,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方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他人。该处分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且涉案房屋转让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存在恶意买卖事实。基于上述理由,王女士将方先生和刘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无效。
  法庭上,被告方先生辩称,其本人身患重病,治疗花费了大量金钱,且自己无任何经济来源,仅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而王女士一直离家居住,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他因无力承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及巨额治疗费,迫于无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该房屋买卖应属有效。
  被告刘先生也辩称,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方先生一人,至于方先生的婚姻状况及该房屋是否有隐性共有人,不属购买人核实的范围。购买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王女士属该房屋的隐性共有人。但方先生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刘先生有理由相信方先生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方先生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至于方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法院起诉,对方先生出卖房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分割,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房产证过户申请
下一篇:房子如何成为夫妻财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