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日前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正确处理在自贸试验区较为常见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已进入关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措施的关键特征。此次新发布的《意见》旨在调整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地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
《意见》共12条,主要内容涉及正确行使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的创新、鼓励探索新的经营模式,探索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创新等。其中,《意见》提出,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同时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自贸试验区进出口货物商标保护问题是目前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焦点问题。对此,《意见》提出,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例如,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
《意见》要求加强海事审判,规范航运市场建设,同时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此外,根据《意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