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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广州老人去世留下两套房 保姆要求继承三房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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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去世留下两套房 保姆要求继承三房一厅
发表日期: 2017-04-10 22:46:01 阅读次数: 29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广州一位86岁高龄的离休干部去世后,遗留下了越秀区东湖的两套房产,三年后保姆手持3份“手书遗嘱”要求继承三房一厅。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遗嘱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在当时有痴呆表现,不具备书写能力,或具有抄写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这些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保姆的全部诉求。

保姆手持三份遗嘱要分一套房

广州的陆老伯是一位省直机关的离休干部,生前结过两次婚,有三个子女,2011年以86岁高龄去世了,而两个孩子也已经先于他去世。2014年,陆老伯留下的位于越秀区东湖附近两套房子却引发官司。据悉,这两套房子总面积约130平方米,同在一层只一墙之隔,分别为三房一厅和两房一厅。陆老伯去世前住在三房一厅里面,从2001年开始,陆老伯的生活起居主要靠保姆李姨照顾。而此番争夺房产的,正是李姨,她向法院提交了3份自书遗嘱,要求分得三房一厅那套房。

法院经查发现,李姨持有的3份遗嘱内容一致,都是:“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姨,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姨争夺。陆×× 2008年5月12日”。

不过,第一张遗嘱上李姨的名字有修改,第二张遗嘱“约61平方米”属于添加笔迹。

老人之女:父亲患老年痴呆

早在2012年,陆老伯的三女儿阿英曾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但公证处认为,陆老伯两个子女在先去世,但他们的子女依法代位继承,因此共有5个继承人。随后,陆老伯大儿子和二女儿的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权,阿英最终获得了两套房产的继承权,并且办理了过户,以及领取了房产证。此次,李姨起诉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产,阿英不同意,她认为,老父亲同一时间写了3份遗嘱的做法不合常理,而李姨实际上还在一家饮食公司上班,做保姆也只是兼职小时工,而2008年陆老伯已经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

陆老伯的两个孙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说,陆老伯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该遗嘱即使是陆老伯所写,也是陆老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或者是受胁迫书写,不是陆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陆老伯在1995年2月20日曾预留遗嘱,这份遗嘱一直由大儿子保管,后来传到了孙子们手上。写明两套房分别为他和三个孩子的母亲分别出资购买,他的那一套全部是由三女儿出资,遗嘱中说,“百年之后,该房所有权交由我女阿英所有,他人不得另有异议。

根据陆老伯原单位出具的《陆××精神状况事实说明》,证明陆老伯在2008年5月16日入院后状况。2014年,阿英又申请了医学鉴定,结论为陆老伯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之前已经被鉴定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李姨不同意该鉴定结论。

结果:老人无书写遗嘱能力

保姆诉求被驳回,还要担5万诉讼费

那么李姨提供的陆老伯的书面遗赠是否有效?一审认为,结合陆老伯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陆老伯在2008年4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陆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姨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李姨无任何相反证据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鉴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测试量表显示,陆老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同时显示其具有抄写能力,故陆老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陆老伯抄写的合理怀疑。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起官司所需的一审和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5.6万余元,李姨被判承担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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