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房地产公司不依约交房,存在虚假宣传 房地产公司:购房者应依约履行退房协议 本报讯(记者路歌通讯员李爽/文图)随着商品房买卖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产交易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两年多前,小佳因听信房地产公司“首付10万元入住”大三房的广告宣传,在郑州市二七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可非但一直未能入住,还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4月13日上午,随着书记员宣读完毕庭审纪律,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炅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件背景】 庭审当日,小佳的哥哥张先生出庭应诉,称在2014年10月,小佳在网上看到首付10万元入住120~150㎡重新定义大三房的广告宣传后,到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的售楼部交纳了1万元购房订金。2015年1月,小佳与亚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一套,并交纳了10万余元首付款(依照相关规定,该房产的首付款应为30万余元)。 亚星公司的代理人称,在小佳付了10万余元首付款后,由于其无力继续支付剩余首付款,亚星公司代其支付了房屋欠息。2015年12月,在经过多次协商后,亚星公司与小佳签订了退房协议。但此后,小佳一直不积极配合履行退房协议,亚星公司遂诉至二七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庭审现场】被告当庭提出反诉 庭审开始后,被告方提出了反诉,并当庭出示了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10万余元首付款后,亚星公司未交付房屋,我妹妹一直不能入住。”张先生说,亚星公司“首付10万元入住”大三房的广告宣传属于虚假广告,是为了诱骗消费者购买其滞销房屋。在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直到2016年6月亚星公司才与小佳结清之前所交纳的部分房款,造成小佳的购房资金被长期占用,失去了早日购买其他房屋的时机。现在,涉案房屋的房价已从当初的每平方米7900余元涨至每平方米1.5万余元,小佳遭受巨额损失,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面对被告的反诉,原告亚星公司认为,该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退房的相关事宜。另外,到房管局办理退房的相关手续也需要一段时间,亚星公司特意选择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以便在拿到判决后房管局可以依照判决快速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因此,亚星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沓占用被告买房资金的情况。 是否已解除购房合同成为争议焦点 在审判长王炅的主持下,经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其一,原告亚星公司提出的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原告承担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亚星公司称,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12月签订了退房协议,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据该退房协议,原告已经代替被告向贷款银行偿还了涉案房屋剩余的70多万元房贷。原告也已经向被告列清了涉案房屋的相关退还款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出的反诉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对此,张先生则称,原告一直没有积极办理退房的相关事宜,并且一直没有将退房协议的原件给被告,直到2016年3月才开始准备办理退房的相关事宜。原告是在故意占用被告购房交纳的钱款。 该案将择日宣判。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