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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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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1-04 21:55:37 阅读次数: 12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解读:本条讲的层级监督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既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又是征收补偿活动的管理者,因此应当加大对其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最为有效措施之一,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职责,有利于条块结合,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正确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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