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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解读:本条讲的是社会监督及专门行政监督。
由于房屋征收补偿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社会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在本条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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