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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讲的是被征收人的救济权。
结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形式,本条其实可以作为第十三条的一款,无需单独作为一条。现将此单列出来,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承租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征收的对象是物权,而租赁权不属于物权范围,结合新条例的立法宗旨,故承租人不享有此项诉权。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