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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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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1-05 21:11:50 阅读次数: 1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的决定程序及相关条件。

  根据本条及上述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归纳出作出征收决定的五个要件:

  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二是符合各项规划;

  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是有风险评估报告;

  五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

  即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决定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决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二是集体讨论决定。但这里“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形成一种制度,不得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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