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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解读:本条讲的是补偿项目及奖励补助机制。
关于补偿项目,《拆迁条例》的规定较为零散、模糊,而新条例则集中、准确。
关于奖励补助机制,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提及。但笔者以为:“目前各地在操作过程中大都设立了提前奖等奖励形式,对推动搬迁起到很好的作用,应把这一做法固定下来。同时,城市改造的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但也确实存在因房屋被拆迁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甚至致贫的现象,并引发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对此应予以重视,并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故两次建议增加此项内容。新条例中增加了此项内容,足见立法机关将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未收回提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有待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