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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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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1-09 22:12:16 阅读次数: 12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决定的公告、宣传解释及土地使用权问题。

  关于公告问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告的时点,笔者以为在操作中,如无特殊情况,宜在决定日即日公布。二是公告的内容,由于本条第三款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在公告中应含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或获得补偿的途径的相关内容。

  关于宣传解释工作,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样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是在公告征收决定时一并说明,还是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有待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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