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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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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0 21:10:34 阅读次数: 12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解读:本条讲的是评估标准及异议的处置等。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场价原则,即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关于异议的处置,包含两个程序,一是申请复核,二是申请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权利并不专属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同样可以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

  本条还授权住建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需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住建部正在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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