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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0 21:12:01 阅读次数: 11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解读:本条讲的是评估机构的产生办法及其工作原则。

  选定评估机构规则是程序正当的重要体现,新条例已确定了选定方式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授权省级政府制定。

  关于评估机构的工作原则,新条例明确为独立、客观、公正。由于新条例确立了市场价评估方法,比之于《拆迁条例》体系下的拆迁评估,今后评估机构的权限更大,因此,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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