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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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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26 13:20:35 阅读次数: 13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讲的是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救济途径。

关于补偿协议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拆迁条例》未能明确。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项目中有一些是共性项目,如补偿金额;有一些是个性项目,如停产停业损失。

  关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时,新条例规定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与《拆迁条例》相比较,删除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表述。删除这一表述后,并非说房屋征收部门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只不过是这样表述更为公平合理。由于是否申请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是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新条例无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承租人认为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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