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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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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二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01 14:36:31 阅读次数: 10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先生问:他家房屋为私房,有3本产证,权利人分别为父亲、他自己及弟弟。父亲早年去世但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王先生除弟弟外,还有两个姐姐已结婚,在夫家居住。现王先生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动迁,请问该动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另,该房屋外有一个院子——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也是其父亲;父亲去世后,权利人也未变更,但该部分土地的费用每年都由其母亲一人支付,这部分动迁款又该如何分配?

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先生、先生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先生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先生所有。对现由先生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割。当然,继承人也可协议约定分割比例。由于王先生母亲年事已高,且一人生活,依据继承分配时,照顾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的原则,可对其母亲给予较多的份额。

对该房屋院子的部分,原权利人为先生的父亲,其去世后,该部分的费用一直由其母亲缴付。因该部分院子的原权利人为其父亲,因此,该部分也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鉴于在王先生父亲去世后,该部分土地的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因此对该部分补偿安置继承人在进行分割时,先生的母亲可适当获得较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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