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咨询道:她为知青子女, 2001年左右回沪,户口报入其舅舅家中,但其实际并未在舅舅家居住。舅舅家房屋为公房,其为承租人。现该房屋拆迁,2010年底,舅舅与拆迁公司签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共获得货币安置款两百余万元。该房屋共安置4人,但其中并未包括刘小姐。刘小姐认为,自己是因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无法居住,才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本次该房屋拆迁,也应当享受安置,并有权参与分割补偿款。
答:刘小姐作为知青子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刘小姐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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