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9日,许先生在其原居住的浦东新区一楼靠马路的产权房内开了家饮食店。同年5月20日,许先生为该饮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经营至今,现该饮食店遇拆迁,许先生询问这家饮食店是否可以按照店铺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第4项“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许先生所开的饮食店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未将居住房屋用途改变为非居住用途,故对许先生的饮食店不能按照非居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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