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四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01 14:44:42 阅读次数: 9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02319,许先生在其原居住的浦东新区一楼靠马路的产权房内开了家饮食店。同年520日,许先生为该饮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经营至今,现该饮食店遇拆迁,许先生询问这家饮食店是否可以按照店铺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第4项“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11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11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先生所开的饮食店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未将居住房屋用途改变为非居住用途,故对先生的饮食店不能按照非居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五
下一篇:上海房屋拆迁政策问答三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