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的刘女士原一家三口居住在承租公房一楼的统客,1990年初刘女士儿子结婚后,刘女士将统客给儿子、儿媳居住,自己和丈夫将承租公房原高度为1.1米的阁楼私自改建成1.8米的阁楼居住,阁楼登记在租赁卡上但未记载面积,现该承租公房将要拆迁,刘女士询问:她家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如何认定?阁楼部分的面积是否可给予补偿安置?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故刘女士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以其租赁卡上登记统客的使用面积乘以其被拆迁房屋评估后的评估类型系数作为该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而对于该户阁楼虽实际居住,但因未支付房租且是私自改建至1.8米不能予以认定为拆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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