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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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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3 17:56:38 阅读次数: 10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高院在今年
6
月
16
日《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5
年第
1
期)对此作了阐述,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
“
期房限转
”
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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