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先生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02年10月,其居住的某街西
里⒓号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可是,李先生与拆迁
人就安置和补偿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
前,一夜,拆迁人擅自将李先生的房屋推倒。于是,李先生请求法
院确认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拆迁人认为,
李先生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其拆迁行为合法有
效。
法院认为:拆迁人在未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
议之前,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推倒李先生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第岁5条的规定,应当处以
相应的刑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
对李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拆迁人的李先生,有权就自
己房屋的拆迁要求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虽然双方对该协议的内容有争议,迟迟
不能签约。但是,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
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
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
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
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
一程序。所以,即使被拆迁人拒绝签约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拆迁工
程的延误,拆迁人也不得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
况下,或者在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之前,擅
自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zO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杈法》也进一步
强调了私人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今后,被拆迁人的杈益将
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是法治的精髓。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进
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关联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6、17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
《物权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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