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家住上海市城口村,该村属于上海市规划区。该市丰泽
区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对吴某家所在的湖滨西路西段进行拆迁。
此后,吴某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出拆迁通知,决定对湖滨西路西
段的民房进行拆迁安置工作。通告和通知发布后,街道办事处多
次找吴某,催促其搬迁。吴某认为,区政府在没有依据《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拆迁通告,行
为违法。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催促,骚扰其正常生活,致其精神上
和经济上均遭受损失。所以,一怒之下,吴某将区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告到法院,请求撤销上述通告和通知,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
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吴某所在的城口村属于上海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
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征用手续,所以本案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
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
地位置和界限,提高规划设计条件,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而
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
地的前提下,就作出拆迁通告和通知,违反法定程序。所以该通告
和通知应予撤销。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国
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吴某家所在的城口村是城市规划区内
的村庄,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所以,对城口村房屋的拆迁,不
能适用上述条例。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践
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
拆迁范围,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土
地管理部门是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乡政府在拆
迁村内房屋前,首先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
地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
地征为国有土地。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发布拆迁通告,开展拆迁活
动。另外,⒛07年新的《物权法》就集体对其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
权进一步确认,并强化保护。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城中村”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关联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⒍条
《物权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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