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扬在西城区某大街12号有住房一套。⒛01年⒓月,市拆迁办发布公告,因修建贸易广场的需要,高扬的住房所在的区域都在拆迁范围之内。⒛02年1月,市政建设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进行拆迁动员与宣传活动。由于高扬与市政建设公司不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市政建设公司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作出行政裁决。2OO2年4月10日,市拆迁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要求高扬在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是,高扬对该裁决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仍然不满意,还是拒绝搬迁。⒛02年9月1,高扬接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决定对高扬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⒛02年9月3日,高扬的住房被法院强制拆迁。高扬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定。但是,本案中,法院在上诉期内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上诉人高扬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高扬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法院可以立案受理此项申请。立案之后,法院有权对拆迁办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项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可以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但是,该行政裁定不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于⒛02年9月1日向高扬送达行政裁定书,两天后就对高扬的住房执行强制拆迁,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依法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并在上诉期满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情形下执行该裁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关联泫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行政诉讼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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