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之母在东城区某巷有甲合院一座,性质为私房。199s年李母去世后,李某继承了该房产,并在此院落办了幼儿园。⒛02年,根据城市规划,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城区建设公园小区,李某的幼儿园也在拆迁范围内。根据市房管局的公告,对此次拆迁的所有被拆迁户均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安置。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多次找李某,表示愿意在其新建的某住宅小区为李某安置住宅房屋四间。但是,李某认为,被拆迁房屋正在办幼儿园,属于公益事业用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后应当重建。于是要求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重建幼儿园一处,否则不搬。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房管局申请行政裁决,市房管局采纳了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要求李某限期搬迁。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法院认为:被拆迁人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虽然用于办幼儿园,但是李某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因此判决驳回诉讼。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被拆迁人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依据。因此本案法院根据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李某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是合法的。此外,公益事业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三个特性:一是合法性;二是公益性;三是非营利性,取得的收人只能用于事业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李某的幼儿园虽然属于教育事业但是该幼儿园本身是营利性的,不符合公益事业组织的上述特征。因此其用房不能认定为公益事业用房。对此,2O01年建设部对眸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笳条中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或虽以营利为目的,但盈利不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体幼儿园用房。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公益事业用房的认定一方面要看房产证的记载,另一方面要看该产权人利用该房屋所开展的活动是否具备公益事业的特征即合法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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