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京海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和颐西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北广家园。2002年8月⒛日马某与京海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京海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承诺为马某“就地安置两居室一套,地址为北广家园4号楼3-⒛1号。建筑面积暂定为81。笱平方米”。该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按国家规定组织施工,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就地安置的新楼将于2005年3月11日前竣工交付乙方使用。所购新楼为经济适用房产权。”合同签订后,马某搬迁,房屋被拆迁。⒛05年8月,该回迁工程验收竣工。但是,上述四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马某交付房屋。马某认为,四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连带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由于违约全的数额在原合同中没有规定,所以马某要求按照四公司于⒛02年8月12日联合发出的“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中第2条第10项的规定来确定。该信写明:如周转期届满时不能入住,由建设单位发放延期回迁费,标准为所购房屋一居、二居、三居室的,每月分别补助50O元、ω0元、⒛0元,补助期限以实际超出时间为准。但是北广公司认为,自己于⒛03年4月7日与颐西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北广家园协议书中约定,原由北广公司、颐西公司、京海公司、利贞公司共同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承诺等条件经颐西公司确认后,凡未全部履行完毕的,均由颐西公司负责按照约定日期、条件继续全部履行。所以,该合同的责任应当由颐西公司承担,自己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利贞公司也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马某与京海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北广公司、颐西公司之间签订的联合开发北广家园协议书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书合法有效。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之间的协议并不影响其履行对马某的义务,因此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应对马某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京
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回迁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马某要求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数额,依据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联合发出的“致被拆迁居民的一封信”,判令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现诉争之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于⒛05年7月4日通知马某入住,现马某要求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交付双方在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回迁住宅,法院准予。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赔偿马某违约金的时间应自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交房之日起至京海公司、颐西公司、北广公司、利贞公司通知马某入住时止(自⒛05年3月1I日起至2005年7月4日止)。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合作开发的四个开发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原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四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由于四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他们合作进行房屋开发与建设的基础是合作协议,而四公司为合作开发北广家园也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所以,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就是合伙合同。此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表明合作者之间的合作意向及权利义务安排,是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本案中,四公司对自己合作开发建设北广家园没有异议,表明其认可他们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作为合伙,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中,共同经营意味着全体合伙人尽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验决策,也可以推举代表人代表合伙组织对外从事合伙业务,该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本案中;马某与颐西公司之外的其他三个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颐西公司在诉讼中表示了对这一协议的认可,所以可以认定其他三公司的行为对颐西公司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开发方的安置补偿义务不但对北广等三公司有约束力,对颐西公司也有约束力。其次,共担风险意味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杈人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也可以要其中一个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履行义务。但是,为合伙组织承担了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份额。
本案中,马某要求四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向四公司之间的合伙关系提出的法律要求,所以,法院判决四公司对马某承担继续履行及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北广公司认为自己与颐西公司有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此后的安置补偿义务全部由颐西公司承担.听以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主张被法院否定。理由在于。合伙组织对外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只有一种,即无限连带责任:无沦合伙人内部有何约定,对外来讲不具有对抗效力,不能据此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种内部约定,只有在对外承担完责任之后,在合伙人内部追偿时才有效力。也就是说,北广公司与其他四公司对马某进行安置补偿之后,才可以依据它与颐西公司的协议,要求颐西公司返还自己多承担的份额。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房的,其法律关系是合伙,所以应对被拆人承担连带安置补偿义务。
【关联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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