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⒓月,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宣福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二建公司腾退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小马厂四巷甲I号的房地产,拆迁后宣福公司一次性补偿给二建公司由宣福公司投资新建竣工后的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为”2900至3000平方米,交付时间为2003年10月。2O00年12月⒛日,双方又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约定,宣福公司补偿二建公司的办公楼交付时间以补偿协议第2条约定的时间为准。如超过交付使用时间,则每逾期1日,宣福公司应依据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中拆迁价格(15915536元)的5‰的违约金累计按日支付二建公司。2001年I1月,二建公司将腾退的相关房屋交付宣福公司,双方签署了(办公院落)移交证明。⒛02年1月8日,宣福公司给二建公司出具关于广外小马场拆迁补偿办公楼的意见函,称因宣福公司资全周转困难,目前该办公楼施工费用一时难以周转到位,故宣福公司开工日期暂缓,待近期资金周转到位后,立即为二建公司的办公楼按约正式开工,预计⒛02年5月开工,竣工及交付时间以此类推,诚望谅解。2O05年6月6日,宣福公司出具关于宣武区小马厂北片危改区拆迁情况的说明,强调拆迁居民户数多,整个拆迁进程因难重重。所以,补偿协议约定的宣福公司应交付产权调换补偿的办公楼的义务,一直没有履行。二建公司认为宣福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宣福公司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交付二建公司协议约定的办公楼一栋;2.由宣福公司支付自⒛03年11月1日起至其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全。宣福公司称,迟延交付办公楼的事实存在,但此事件是曲于拆迁项目涉及面大、政策性强所致,所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宣福公司还提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5‰,属于明显过高,主张即便计算违约金亦应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宣福公司对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事实予以认可。在⒛02年1月8日,宣福公司给二建公司出具了意见函,称由于资金困难,办公楼预计⒛02年5月开工,竣工及交付时间以此类推,二建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逾期交付办公楼的违约金应从⒛04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曲于小马厂地区的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困难因素众多,北京市宣武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亦予以认可。综合考虑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宣福公司的过错程度,最后法院判决宣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日5%o支付违约全。
上海拆迁律师分析:违约金是违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金额,目的在于补偿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数额、给付方式、计算方法等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对方就可根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与损失赔偿数额相当,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宣福公司与二建公司在附件中补充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该附件是拆迁合同的有效补充,构成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宣福公司违约后,二建公司有权要求宣福公司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所以在计算违约金时,事先必须确定宣福公司从何时起构成迟延履行,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法院根据在⒛02年1月8日宣福公司给二建公司出具了意见函和二建公司对此意见函的态度,确认二建公司不提异议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宣福公司变更办公楼交付期限的请求,事实上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因此而变更,所以二建公司不能按照原补偿协议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的起始期。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据此要求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相当于损害赔偿额,否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增加或减少。
【关联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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