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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横跨拆迁规划用地红线如何补偿?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28 22:19:39 阅读次数: 146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例:黄某等六人的房屋坐落在南海区平洲太平路一巷35,是夯泥墙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85.4平方米。⒛02711,南海区发展计划局作出关于平洲区道路扩宽工程批复的函,同意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将永安路、永安中路、永安南路、康乐路、太平路扩建改造。2002715,南海区规划建设局作出南地证(2002)Og甾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办事处在平洲旧区康乐街太平路用地4426,BO0平方米。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于2002716作出的南国改字(2002)0O212号批复,仅同意收回上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中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的工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⒛02910,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向办事处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公布拆迁公告,要求黄某等六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于zO0291020tl3819日拆迁完毕,腾出土地进行道路扩宽工程。⒛02918,南海市正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办事处的委托对黄某等六人的房屋作出评估,综合价值53182元。办事处因与黄某等六人就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于⒛021121向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作出我决。2O021231,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裁决书,要求黄某等六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拆的房屋全部交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允朗2元给上诉人。上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们的房屋只有部分位于拆迁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以办事处只能有权征用上诉人位于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而不是全部土地,请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书。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规划国土以及房管部门的批复,办事处可以征拆黄某等六人房屋中位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划红线图中的部分房屋面积用于建设道路,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认定黄某等六人将全部房屋交给办事处拆除欠妥,但考虑到黄某等六人的房屋建于解放前且属夯泥墙木结构平房,仅拆除该房屋的一部分,既不具有操作性又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的裁决要求黄某等六人将房屋的全部交给办事处拆除,对顺利拆迁及确保安全有利,从本案实际出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在规划红线外的部分房屋的补偿标准应相较于在规划红线内的补偿标准从高掌握,对黄某等六人的整体房屋给予7.5万元补偿为宜。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时忽视了对该事实的认定,故该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补偿金额应予变更。

    上海拆迁律师析:房屋拆迁的对象是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以,原则上位于拆迁红线之外的房屋不能成为拆迁的对象,因此拆迁人办事处只能拆迁黄某等六人的部分房屋,不是全部。对此,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于9002年的批复也作了认可。但是,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在其行政裁决中,并没有按照批复的意思拆迁部分房屋,而是要求黄某等六人限期将全部房屋交办事处拆迁。此做法看似自相矛盾,也违反了房屋拆迁的一般原则。但是法院支持了这一裁决。本案的争议房是夯泥木墙结构平房,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被拆除后,剩余部分已无独立存在的实际价值不说,还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且剩余部分位于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不能改建或再建:所以,从实际出发,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裁决拆除全部房屋并无不妥。针对补偿问题,原裁定中使用了拆迁评估机枸的评估价作为补偿价,黄某等六人不予认可,要求增加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于拆迁补偿款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价格,所以黄某等六人再要求补偿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显属不当。但是,法院考虑到其未划人拆迁范围的房屋也被拆迁的事实判决提高对此部分房屋的补偿,比较公平合理,使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

    上海拆迁律师提示:房屋拆迁的对象是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以,原则上位于拆迁红线之外的房屋不能成为被拆迁的对象。但是,如果剩余部分房屋不能独立存在且有危险隐患时,可以全部拆除,但是拆迁补偿费应作适当提高,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

【关联法条链接】城市所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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