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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称:在购房时间的认定上,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委《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