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以前亲属之间过户分继承和赠与两大类,其产杈转移程序不一样。但200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知》,将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都归类到无偿赠与的管理,通知明确将个人向他人无偿噌与不动产,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其产权转移程序为: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进行评估,最后办理更名。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对受二手房买卖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会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人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⒛%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