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有些人认为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一个案例说明。甲(男)与乙(女)1”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乙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产杈人姓名为乙。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⒛03年5月起,乙与甲分居。⒛05年12月,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甲同意离婚,但是提出要求分割乙名下一套。法院依法审理后,调解无效,准予乙与甲离婚;法院认定该房屋产权证虽然系婚后办理,但是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财产仍属于鼬欢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这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及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 上海房产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婚前的财产,不算共有财产之一。有人认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⒛0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1993年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就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有的当事人只知道过去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生活多年以后婚前财产就可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新婚姻法出台后,个人财产就不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永远属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们可以概括为,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建立了夫妻关系后,至解除婚姻关系或一方死亡前,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乙于1993年1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甲与乙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房屋产权证于1996年3月办理。本案中,我们并不否认乙的房屋产权证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并非凭空得来,而是依据乙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取得,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与产权证办理,乙自然拥有期待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乙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完全是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产权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乙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一个滞后的手续。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及事实可以得出结论,乙婚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甲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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