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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如何约定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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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如何约定产权登记?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3:27:45 阅读次数: 9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何约定产权登记?

二手房买卖产权登记过户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产权登记过户应该约定具体的期限、起始日期或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不能办理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可以这样约定: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备齐所有办理过户的资料,向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登记相关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买方名下。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总房款的3‰0向买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过户手续。若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在某些情况下,有时买方不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尤其是双方办理了公证提存或银行的资金托管手续,因买方拖延造成卖方不能按期取得购房款,因此也应当约定买方违约的责任。买方的违约责任可以按下列方式约定:若由于买方原因导致买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致使卖方不能按期取得房款的,卖方有权追究买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买方应按总房款的3‰向卖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买方履行过户手续;若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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