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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延期交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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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延期交房呢?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3:23:08 阅读次数: 11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延期交房?

二手房买卖过程当中,延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卖方反悔,有的是卖方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搬出,有的是房屋存在纠纷,相关权利人拒绝搬出或强行人住该房屋,有的是因为物业公司不配合,阻挠购房人人住房屋。为了让售房人保证按期交房和避免在售房人不能按期交房时产生纠纷,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就售房人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内交房时,应该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售房人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购房者。

(2)假如售房人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售房人一个宽限期,允许售房人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在宽限期内售房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或者总房价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或者按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3)宽限期过后,售房人仍不能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售房人返还他所交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总房款的⒛%计算。宽限期过后,购房者不想退房,那么售房人仍应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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