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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如何约定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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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如何约定公共维修基金?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3:20:27 阅读次数: 87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何约定公共维修基金?

在二手房买卖中一般售房人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在房产过户之后购房人将公共维修基金款项一次性补偿给售房人,售房人交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能自然转到购房人名下,售房人应当协助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必须携带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合同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票、买方房产证复印件(若已办下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更名手续后才能转到购房人名下。公共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公共维修基金若不更名,原则上新的买方就无权使用该公共维修基金,在业主委员会提请中修、大修、改造、更新时,要登记各房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买方有可能因拿不出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目前,买卖双方不做公共维修基金更名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还是应该办理更名手续,办理更名手续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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