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包括房产证在内的不动产权证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这就意味着,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行为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目前,产权登记的审查主要还是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能排除登记内容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
(二)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物权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想要确认的是争议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或者不动产的权利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变更、消灭的,就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李强与弟弟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这种类型。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