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在规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时,列入了“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是票据贴现合同、银行卡合同等(《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231页)”。因此,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并不是不能提交主债权合同。只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大多是“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将要,就是还没有发生,在申请登记时还没有发生的债权,申请人无法也毋须提供债权合同。因此,在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除了抵押合同外,申请人一般提交的是授信合同或是其他连续发生债权(非贷款债权)的约定。
抵押权登记中的授信合同是指银行与贷款人之间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贷款人可以要求银行给予一定数额贷款的预约合同,授信合同并不是主债权合同,在房屋登记实践中,主债权合同大部分应是贷款合同。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