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二手房禁止买卖情形有哪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二手房禁止买卖情形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8-22 23:43:21 阅读次数: 3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列入动拆迁范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9)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
  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
  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为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提供委托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应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如何预防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的情形出现?
下一篇: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债权合同是否只能是授信合同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