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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纠纷物业纠纷 →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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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2-06 12:33:00 阅读次数: 2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05年9月22日,李某购买了安乡某花园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李某住进该小区后,认为安乡某物业公司未提供楼道保洁服务,物业服务不到位,便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李某催缴,但李某均拒绝向其交纳。多次协商无果后,安乡某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业主被判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物业公司为李某所在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李某理应按约交纳物业费。保洁服务只是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方面,而楼道保洁也只是物业公共区域保洁的一个方面,楼道清扫不彻底只能说明该物业公司在提供保洁服务上有瑕疵,有待整改完善,而不能否认李某直接或间接享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等其他物业服务,故楼道清扫不彻底不能成为李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而且李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该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安乡某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只有以下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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