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于设置抵押担保房产交易的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夫妻离婚时进行了房产分割,需要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首先应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的同意。
二、房产设置抵押登记对法院房产分割的影响
因为夫妻离婚诉争的房屋设置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诉争房产的处理涉及第三方他项权利的保护,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或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后就房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一般也会认定设置抵押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会将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分别处理。当然,考虑到贷款抵押依附于房屋之上,法院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亦会判决由其承担债务的归还责任。
有人认为,法院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将设置抵押房产变更权属,有违《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原因在于:
第一,夫妻之间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别于市场上的房屋买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是对设置抵押房产买卖的限制;
第二,法院的做法并未增加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风险。纵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定抵押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该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设置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法院亦未改变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期清偿债务,银行仍可依据抵押贷款合同向原夫妻双方追偿,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实现债权。
三、房产分割后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设置抵押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后,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首先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房产登记部门亦会告知当事人只有取消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后方可过户。那么此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有两个办法:
第一、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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