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二手买卖怎么规避抵押房带来的风险?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二手买卖怎么规避抵押房带来的风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05 09:48:39 阅读次数: 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5年3月1日,韩先生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欲购买其位于西城区广外大街一处43平方米、总价174万的房屋。该房由张女士于2013年以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
  韩先生知晓张女士未还清借款,该房屋抵押权未消灭的情况,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但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
  韩先生遂起诉,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进行了约定,但张女士未按约定办理,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但法官认为,有必要提醒购房者注意:交易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时,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首先解除抵押,以防意外情况的发生。
  相关知识:已抵押的商品房是否可以买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商品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若需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已设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由此可见,只要该商品房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算已经被抵押出去,仍然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如果购房者买到这样的房子,只需让开发商去银行解除抵押即可。
  那么要如何规避因抵押而产生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者才知道开发商已将交易房屋抵押,而且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外,购房者除了要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之外,还应在合同约定“出卖人需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需明确开发商应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和赔付时间,以保证自己能得到应有的民事补偿。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卖房者以买方是"老赖"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判?
下一篇:父母房子如何转手给子女?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