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和李某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小两口看中了位于北某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张某的父亲张大元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颇为雄厚,他出全款为小两口买下了这套房。 2008年,张某和李某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张大元担心一旦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房产价值的一半。 2009年8月,张大元将儿子和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张大元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而且还在法庭中出示了张某给自己打的借条。庭审中,张某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但是李某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小两口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自己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元和张某是父子关系,张某向张大元出具欠条,未有李某签字确认,此笔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大元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大元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