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房产财产转移案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房产财产转移案例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1-22 12:57:34 阅读次数: 1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被蒙在鼓里的妻子得知自家财产被转移,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求助。昨日记者获悉,某都市检察院针对两起涉嫌以转移夫妻共有房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帮助妻子谢某追回房产。
  婚还没离 公司找丈夫要房产
  2009年2月,锦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接待了一位律师,律师提出请检察院对法院已判决的官司提起抗诉。这位律师介绍,委托自己代理案件的申诉人叫谢某,绵阳人,于1980年与同为绵阳人的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王宁。丈夫王某以自己及儿子的名义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王某先后购买了位于某都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的房屋三套,面积分别为275、42和109平方米。
  2005年7月,由于夫妻两人关系不和,谢某与王某准备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向绵阳一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锦江、高新的2套房屋归王某所有,谢某拥有其他房产及在某都青羊区的一套别墅的50%产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发回重审。此后两人的离婚官司因各种因素影响一直没有落判。
  2008年1月,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向某都一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某家的别墅是公司资产,别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首付款、各种税费、按揭费、装修费等都是建筑公司支付,而且一直作为公司营业使用。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别墅归公司。由于别墅登记在王某及儿子名下,儿子也被建筑公司列为了被告。当谢某从儿子那里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没想到离婚官司还没了结,丈夫所在公司就打起了自家别墅的主意。随后,谢某聘请了律师。
  律师介入 发现更多蹊跷
  就在律师代理谢某参加诉讼时,惊讶地发现了一些他远在绵阳的当事人谢某所不知道的情况。
  原来,早在离婚诉讼还在进行中的2006年5月,建筑公司的股东就被变更为王某一人。同年7月,公司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而这一变之后,王某的股份居然只占了30%,从绝对的大股东变某了小股东。
  另外,除别墅引发的诉讼外,2008年6月,建筑公司还以王某为被告,分别向王某在某都的三套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都一致,要求法院确认这些房屋归公司所有。由于王某本人庭审中认可建筑公司所说,所以法律关系变得异常简单,相关法院快速审结,不到一个月就作出判决,确认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建筑公司所有,而另一套位于高新区的房产,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某了调解协议,也确认了房屋归公司所有。
  公司状告自己的前法人代表、现在的股东,之前还有股权频繁变更的情况,难道是专为打官司而变?婚还没离,明明是自家的房产,怎么摇身一变又某了丈夫所在公司的财产?谢某从律师处得知这些情况后,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重新调查事实,为她主持公道。
  检察院抗诉 丈夫涉嫌虚假诉讼
  接到谢某的申诉后,锦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即着手调查。检察官查明,王某购买这些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都是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应为王某、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由王某一手创办的建筑公司,对房屋的权属、王某与谢某的婚姻关系以及双方尚在离婚诉讼期间等事实都是明白无误的,但公司却撇开房屋共有人谢某,在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起诉王某。“王某的行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涉嫌虚假诉讼。”
  办案检察官由此判断,公司与王某的行为非善意所为,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嫌疑。而相关法院仅根据建筑公司与王某的一致陈述,没有查明这些房屋存在共有人的事实,没有通知共有人谢某参与诉讼,就认定这些房屋归建筑公司所有,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属于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调查完毕后,锦江区检察院于2009年3月,将案件移送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09年5月、8月,某都市检察院就两起判决向某都市中院提出抗诉,针对另一起调解案件检察机关也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最终,某都市中院启动了两起案件的再审程序,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现一起案件已于2009年11月经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关于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另一案也于2010年4月由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对第三起调解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也被法院采纳,启动了再审程序。原判决均被撤销,检察院的抗诉使谢某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谢某一再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感谢检察机关帮助自己追回了房产。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
下一篇:离婚买房,规避政策好方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