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加来镇的符某(化名)夫妇离婚后,其姐夫陈某为了争夺他俩的房屋所有权,便将小舅及其前妻告上法庭,一审陈某败诉。 1997年,没有住房的符某(化名)夫妇跟姐夫陈某协商,决定以陈某的名义在加来铁木加工厂买下一块地皮。当时铁木加工厂出具的收款单据,购买人为陈某。 2001年农历6月,符某夫妇动工兴建房屋,由符某到加来镇建设管理所报建,并交纳了报建费、建安营业税。同年农历10月,房子建成。而陈某住在加来镇上,从未参与建房,房屋建成后,陈某及子女均未住过该房屋。 2002年4月,符某夫妇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陈某突然向临高法院提起诉讼,称房屋的宅基地是他本人的,建房费用也是他出,房子建成后因为其内弟符某夫妇无房居住,所以暂时借给他夫妇居住的。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财产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离异夫妻俩举证充分,证某效力大于陈某举证。近日,临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讼争的房屋归离异夫妻俩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