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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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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继承房产能否获法院支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13 14:07:23 阅读次数: 1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件简述:
  44岁的林女士,婚后几年,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两人相依为命。2000年,儿子高考失利,为了让儿子能学会一门手艺,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陈先生学习电焊。陈先生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经过长时间的相处,陈先生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1年2月,陈先生突患重病,住院期间,一直是林女士悉心照顾,因为陈先生的妻子常年有病,陈先生的儿子,经常忙于生意,无暇照顾。数月后,陈先生因病去世。去世前,陈先生曾立下遗嘱,并已公证,遗嘱中写到,陈先生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第三者林女士所有。
  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先生的原配李某及其儿子小陈要求取得遗赠房屋,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为此,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陈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法庭判决:
  庭审中,陈先生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先生病危期间,叫陈先生立遗嘱,将陈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先生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先生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先生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先生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
  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先生还主动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先生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先生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先生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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