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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权也有“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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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也有“保质期”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30 11:28:49 阅读次数: 1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曹老汉夫妇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归4个子女共同所有。然而,1989年老汉的小儿子曹x通过居委开具房屋证明书,将房屋列在了自己名下。曹x去世后,他的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将属于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继承公证,诉争房产就又登记到了女儿和女婿的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其余3个子女才得知他们的弟弟曹x和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兄妹4人为房屋共有人。
  曹x的女儿在答辩时称,房屋是其父亲用地皮换来的,是父亲的财产。爷爷奶奶已去世28年之久,从未听说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曹老汉其余3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本共有4造,当年曹老汉兄弟2人各有1造,1988年,曹x有幸获批一处建房用地基,便和大伯签订协议,用地基和大伯的那造房屋交换。次年11月,曹x又与左邻右舍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领房产证。1992年领取了产权证,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曹x去世后,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权公证,取得了诉争房屋,随后领取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是物权公示行为。曹x于1992年领取房产证,此时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两年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04年,诉争房产再行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变更为曹x的女儿、女婿,原告同样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房产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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