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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自建房福利分房该由谁继承? 限价房购买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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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福利分房该由谁继承? 限价房购买要小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30 11:29:10 阅读次数: 1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京郊,特殊房屋的继承案件逐年增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怀柔法院法官今天和您聊一聊那些“特殊房屋”继承的法律问题,为您解读—
  家庭建房时孩子已成年
  房子是否也有份?
  王武林与杨秀夫妻俩于1988年在村里所分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为了提升建房的工作效率,在建房时一家四口作出了明确的分工: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后,王晨与王丽相继结婚。在王武林看来,自己的房子以后肯定要留给儿子和儿媳。为了让王丽风光出嫁,王武林举债给了王丽一笔丰厚的嫁妆。但这却引发了姑嫂之间的矛盾。王晨之妻李娟认为,自己答应嫁给王晨就是因为知道王家就王晨一个男孩,按照农村习俗,王家的东西将来都应该是王晨的。王家在不富裕的情况下举债给了王丽如此丰厚的嫁妆,是对自己未来利益的侵犯。而王丽则认为,父母虽然看似让自己嫁得风光,其实是将自己当成了“泼出去的水”。王丽一直认为是哥哥嫂嫂怂恿父亲用这些嫁妆堵自己的嘴。
  眼看姑嫂之间的小矛盾不断,为了防止日后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王武林与杨秀二老留下遗嘱,表明将来将六间房屋全部留给儿子和儿媳继承。
  二老去世后,兄妹两家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还大打出手。王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在农村,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资格享受对于房屋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具体到本案,王武林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建房过程中,王丽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这却解决了王武林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所以法官在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分配,将南侧半间房屋判为王丽所有,其余归王晨所有。
  单位的福利分房
  是否专属于某个人?
  1989年8月,王清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方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虽然属于内部房子,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清根本无力负担几万元的房款,而他仍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房屋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清凑钱期间,他认识了单亲母亲张芳。半年后,王清就同带着10岁孩子的张芳登记结婚了。1991年年底,王清凑齐了3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清夫妇搬进了新房,共同承担起了对于张芳的儿子张松的抚养责任。
  婚后,王清想要一个自己和张芳的孩子,但是一直未能如愿。王清觉得张芳一直没有怀孕,是因为顾及张松的感受所致。所以,王清与张芳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同继子张松的关系也出现了问题。
  2011年,张芳因病去世,王清与张松因家庭琐事关系更加紧张。后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张松的诉求。
  法官说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具体本案中,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与张芳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张松应该和王清及张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张芳的房屋份额。
  限价房购买资格
  是否能够继承?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成为高房价下很多“夹心层”的选择。王平就在2011年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幸运获得了当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仅需周边均价70%的房款就可以购买。
  为怕夜长梦多,王平立即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照相应要求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却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王平之子王欢在处理王平的后事时被房产公司告知,由于王平因不可抗力死亡,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王欢可以领回王平支付的相应价款。
  王欢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有权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可以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限价商品房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房屋,是国家给予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可以排除相当部分的人群进入限价房购房群体中。而且在限价房资格的获取时,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甚至很多购房人资格是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取。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在此过程中,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法院最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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