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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父母离异后,子女对他们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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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子女对他们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30 11:29:31 阅读次数: 1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异 年幼丧父母子受困
  2007年,阆中市人李三与女青年赵巧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最后在众亲友的祝福下走进婚姻殿堂。第二年,夫妻俩有了可爱的儿子小双,一家人其乐融融。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事和经济不宽裕使得李三、赵巧纠纷不断,家庭矛盾愈演愈烈,二人最终在2009年6月诉讼离婚。
  小双判随赵巧生活,父亲李三给付抚养费。祸不单行的是,2011年,李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年幼丧父的小双母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赵巧独自一人带着小双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讨住房 遭前夫家人反对
  李三去世后,在处理后事时,赵巧想到前夫生前曾在老家修建住房,现在虽有些破败,但收拾下仍可居住。咨询相关法律条款后,赵巧遂以小双的名义向李三家人提出继承该遗产时,但李三的弟弟李四却称该房产系李氏家族的财产,不应全部由小双继承。
  无奈之下,小双以原告的身份将叔父李四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中,李四认为:李三与赵巧结婚后不久,因经常发生纠纷,二人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怀疑小双非李三亲生,更不应继承李三的房子,当庭提出要求对小双进行亲缘鉴定,并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法医审核意见为:不符合鉴定要求,不予鉴定。
  调解 遗产分割达成协议
  保宁法庭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走访当地民众,实地现场勘查,了解到争议房产处于本市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当地建筑面临升值的巨大空间。而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李三所有,李四在李三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四和其老母亲居住,在原来房屋基础上有所添建。
  该房屋主体部分由李三修建,李三去世后,其母亲也于2012年3月去世,从继承和转继承下来,小双应分得房屋的大部分。李四仅占小部分。考虑到李四对该房屋的维护和添建部分,加之李四在其母亲生前的照顾较多,承办法官提出,该房屋的五分之三归小双所有,五分之二归李四所有。并对具体房屋间数、方位予以确定。
  3月25日,这一方案均获得双方的同意。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阆中市人民法院法官曹荣福:不论父母是否离婚,也不管孩子是由谁直接抚养,孩子都是其亲生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所以如果其父母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继承。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婚生子女当然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尽管李三、赵巧之前已经离婚,但儿子小双依然属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李三离婚后没有再婚,而且也没有别的子女,更没有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别人,所以小双有权利继承李三的遗产,法院的调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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