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老人请女儿代写遗嘱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在北京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到法院。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遭到了韩先生的质疑。 该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最后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由韩女士和韩先生平均分配韩老先生的房产。 律师说法:如何订立代书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独立意思,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而一旦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都会导致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怀疑,所立遗嘱无效。 而此案中,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韩老先生继承人的丈夫,与该房产的继承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韩老先生的女婿作为代笔人和见证人,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极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该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