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老姚和夏某签订契约,过户房屋产权 ■4年后夏某前妻称夏某私自卖房无效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老姚房产证 昨天上午,56岁的老姚坐在窗台上,一根接一根地抽着烟,目无表情地看着法官指挥搬家工人将他的家具从屋里搬出。 这个92.92平方米的房屋,是2002年老姚花了12.35万元买下的。如今,卖房子的人找不着了,房管局给他发的房产证也被撤销了,法院判令他腾空房屋,将房子交还他人。 老姚买房子“买”来官司 昨天上午10时许,郑州市东风路36号院3号楼老姚家的门铃响了起来,来者是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官。老姚没有开门,他隔着防盗门对外面的法官说:“你们赶紧走吧,不然的话,我就在屋里点火自焚!”经过法官做工作,老姚口气缓和下来,要求找记者听听他的委屈,他才开门。11时许,看见扛着摄像机、照相机的记者,老姚终于打开了家门。 2002年11月,老姚通过中介公司,相看了目前所住的房屋,和房主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支付了12.35万元房款,并领取了郑州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随后,老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让老姚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一场官司不期而至。 夏某的前妻李女士称,在她和夏某离婚诉讼期间,夏某未经她允许就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郑州市房管局、房改办、夏某、老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老姚的房产证。 法院两次判决两个结果 2005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市房管局在未认真审查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的情况下,仍为老姚办理了房产证,其办证行为不足,依法可以撤销。但是,老姚已向夏某支付房款,并实际居住超过两年,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具有争议的房产证不宜撤销。法院建议李女士向前夫夏某主张自己的权利。 接到判决后,李女士以老姚的购房行为不存在“善意”,提起上诉。 2006年6月2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老姚的房产证。 法院终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郑州市房改办在对房改房上市审批的职能被取消后,不核实卖房人配偶情况,仍出具共有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郑州市房管局未审查房改房产权共有人情况,在郑州市房改办上市审批职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仍依据房改办超越职权出具的共有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给老姚办理房产证,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而李女士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老姚质疑:房管局办的证也不能相信?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郑州市房管局给李女士办理了房产证。同时,法院限令老姚将房子交付李女士,并表示追要房款只能找夏某。 老姚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他说,在购买这处房产前,他专门验看了夏某的房产证,房主就是夏某,而且郑州市房改办也批准夏某对该房屋上市交易,所以他就放心交了购房款,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直到自己被告上法庭,他才知道这套房产存在争议。 老姚认为,作为一个老百姓,他能做到的工作都做到了,即便房管部门工作中存在“漏洞”,也不应由他埋单。 老姚不愿交房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初卖房子的夏某不知所踪,交的购房款没地方要,而且李女士也不愿意支付房子的装修费。 李女士说,2002年6月,她和夏某离婚,法院将孩子和房产都判给了夏某。后来,夏某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李女士一怒之下提出上诉,决定要回孩子和房子。 半年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孩子和房子都判给了李女士。但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套房子却被前夫在她上诉期间偷偷卖给了老姚。 在李女士看来,老姚不值得同情,她不会给装修费。她说,当初老姚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她就告诉老姚这房子产权有争议,让他不要装修,但是老姚没有理会。 一律师称法院终审判决不合适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客观公正的,而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太合适。老姚在买房时,房产证上的房主为夏某,该房产也没有被抵押或查封,交易也不是私下进行的,而是通过了房管部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老姚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房管部门的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但法院不足以因此撤销其为老姚办理的房产证。法院的终审判决错误,老姚可以申请再审,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因不合适的判决给老姚造成损失,老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