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某单位离休干部,因感情不和与罗某离婚,但因房子问题而起诉至法院。两人在婚期间以罗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但未办理产证,董某要求分得这套房子市值一半的补偿金,但被法院驳回。 说法:董某的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关键在于该房产尚未取得产证。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也就是说如果产证未办出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如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那么法院对房子的所有权是不会判的,而只能判房屋给谁住。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能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具备办理产证的条件,法院可督促一方办理过户,并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办理,可等产证办出时再来判决。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