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法院入选的是一起涉及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纠纷案。原告江丽(化名)1998年与丈夫郭阳(化名)登记结婚,后丈夫在秦淮区买下一套45平米的房产,价值约20万元。由于婚后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2004年两人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没过多久,丈夫查出癌症住院,此时妻子已经怀孕,郭阳说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但江丽不肯。5月,郭阳在医院立下遗嘱,称“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要这个孩子”,并将房产赠予父母。立下遗嘱3天后,郭阳就去世了。当年10月,江丽生下儿子洋洋(化名),因没有固定工作,江丽靠打零工赚钱,丈夫去世后不久,江丽带着儿子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 据主审法官介绍,该案有两大争议:洋洋作为人工授精后出生的孩子,能否作为婚生子女并享受相关权益;郭阳遗嘱中并未给洋洋留下财产,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秦淮法院认为,虽然洋洋与郭阳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此前妻子进行人工授精时,郭阳明确签字表示同意,可以认为郭阳具有生育孩子的意愿。后来郭阳虽然在遗嘱中否认亲子关系,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法院认定,只要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均应视为婚生子女;即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也属于婚生子女,能够享受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郭阳的遗嘱中未给胎儿留下遗产,违反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无效,最终判决江丽支付给公婆相应的遗产份额后,房屋归江丽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