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房,并非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直管公房”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自管公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作为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对于此种使用权的房子,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目前尚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接把承租的公房作为遗产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不予受理。但是,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此类公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 但是,若产权单位不同意,则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从这一点看产权单位的权力是非常大的。而且此类房屋在一般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变更承租人至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名下。 在此,房产律师要特别提示您,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日常生活中,类似此种遗留下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鉴于公房性质的特殊,其往往不能直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分割。一般情况下,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继承人可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申请变更承租人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很可能无法进行变更,必要时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房所蕴含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尤其在面临拆迁时,往往拆迁利益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房产律师认为,对于原公房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及实物补偿(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属于公房承租人财产的变形,若原承租人已经去世,则应依法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