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架空层可以改装成车库出售,是不是楼道和小区道路,开发商也可以封起来,业主只有从小区飞出去?”昨天下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王彤的言语尽管有些激愤,但得到了旁听席上人们的认同。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旁听席上坐的大都是王彤所住的西湖区嘉绿苑的业主,他们旁听的目的只有一个: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业主对嘉绿苑各个单元底楼架空层的使用权;拆除已安装在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封闭滑动门,恢复原状。 嘉绿苑为1999年前后开发的安居房,大多为五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架空层,二至五层住人。 底楼架空层被开发商封闭 2001年4月,王彤夫妇向开发商、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嘉绿苑西41幢1单元402室的商品房,并于2003年6月取得该房产有关权属证书。 但入住后,他们发现开发商强行在该幢1单元底层原开放式的41-2号架空层安装了封闭的滑动门,使得原本开放的架空层被封闭,并拟当机动车车库出售。 王彤夫妇认为,嘉绿苑西41幢1单元的所有房屋,都是建造在该架空层上的,开发商出卖该商品房时的价格已包含了架空层的成本。而业主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平面图也显示拥有架空层的使用权。因此开放的架空层应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开发商封闭架空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 开发商一方则辩称,整个嘉绿苑的商品房都是他们开发的,而王彤夫妻所购买的仅是嘉绿苑西41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并不包括架空层。架空层并没有出售。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不是国家法定的,故不存在“成本价”的说法。正因为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有权自行对架空层予以封闭。 最终判决结果将有示范意义 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4月7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王彤夫妻对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使用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已安装在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封闭滑动门,将该架空层恢复原状。 开发商一审败诉后不服,并提出上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架空层权属和业主是否有使用权进行了激烈辩论。 但辩论中,双方均没有举出对架空层有合法产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据了解,嘉绿苑53幢商品房的单元架空层目前大多已被开发商作为车库出售,嘉绿苑其他业主正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视情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架空层的权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终审裁定将对解决类似问题和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