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物业纠纷物业纠纷 → 业主状告开发商私自封闭底楼架空层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业主状告开发商私自封闭底楼架空层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27 09:44:51 阅读次数: 1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如果架空层可以改装成车库出售,是不是楼道和小区道路,开发商也可以封起来,业主只有从小区飞出去?”昨天下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王彤的言语尽管有些激愤,但得到了旁听席上人们的认同。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旁听席上坐的大都是王彤所住的西湖区嘉绿苑的业主,他们旁听的目的只有一个: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业主对嘉绿苑各个单元底楼架空层的使用权;拆除已安装在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封闭滑动门,恢复原状。
  嘉绿苑为1999年前后开发的安居房,大多为五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架空层,二至五层住人。
  底楼架空层被开发商封闭
  2001年4月,王彤夫妇向开发商、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嘉绿苑西41幢1单元402室的商品房,并于2003年6月取得该房产有关权属证书。
  但入住后,他们发现开发商强行在该幢1单元底层原开放式的41-2号架空层安装了封闭的滑动门,使得原本开放的架空层被封闭,并拟当机动车车库出售。
  王彤夫妇认为,嘉绿苑西41幢1单元的所有房屋,都是建造在该架空层上的,开发商出卖该商品房时的价格已包含了架空层的成本。而业主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平面图也显示拥有架空层的使用权。因此开放的架空层应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开发商封闭架空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
  开发商一方则辩称,整个嘉绿苑的商品房都是他们开发的,而王彤夫妻所购买的仅是嘉绿苑西41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并不包括架空层。架空层并没有出售。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不是国家法定的,故不存在“成本价”的说法。正因为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有权自行对架空层予以封闭。
  最终判决结果将有示范意义
  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4月7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王彤夫妻对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使用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已安装在嘉绿苑西41幢1单元底层41-2号架空层的封闭滑动门,将该架空层恢复原状。
  开发商一审败诉后不服,并提出上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架空层权属和业主是否有使用权进行了激烈辩论。
  但辩论中,双方均没有举出对架空层有合法产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据了解,嘉绿苑53幢商品房的单元架空层目前大多已被开发商作为车库出售,嘉绿苑其他业主正等待法院最终判决,视情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架空层的权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终审裁定将对解决类似问题和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物业纠纷单个业主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下一篇:前期物业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履行的义务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